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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出卖方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合同履约条款如下:1、买方于10月30日前支付房款20万元,(受理单出)交于甲方,中介于10月30日前开始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必须准时到场。2、买方于11月30日前支付房款50万元,(付入中介)“三证”至买方名下,交于卖方。3、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因单方面逾期十天则视作根本违约,责任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现:卖方书面出具反悔书拒不履行合同并要求加价,10月27日卖方提出加价2万元可过户,10月27日至10月30日买方出差不能响应,11月2日双方在中介处见面,双方因加价之事不成达一致,11月3日买方发中介书面督促买方按合同履行,卖方一直未响应。请问:买方在履行中有无过错?有无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有无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

合同纠纷 2019-08-05 13: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买方违约金的算法:
    1、双方已签订居间买卖协议(同中介方实施交易行为,所签署的协议,只要双方签字,手续合法,并加盖中介方公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律证据依据的),就要按照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买卖交易。
    2、如在首付截止日前通知或催促或约定卖方(或中介方催促)进行首付款转账(或现金给付)手续,卖方一味拖延的话,那这个违约责任就属于卖方;
    3、如与中介方在首付截止日前并未通知、约定卖方进行首付款转账或给付手续,直至延误,那这个违约责任在于和中介方。
    4、无论方双方谁违约,根据居间协议的违约责任进行违约赔偿,一般的违约金赔偿为定金金额。也就是说卖方违约将赔偿买方所付的定金金额加定金(即退一赔一);
  •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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