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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广东省内一事业单位职工,1994年6月至2008年12月一直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且未享受住房补贴,2009年1月因婚姻关系调至一国有企业工作,至今也未享受住房补贴。如今原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可我本人并未接到相关领取住房补贴的通知。请问2009年之前,本人的住房补贴原单位是否应该给我发放。可我本人并未接到相关领取住房补贴的通知。请问2009年之前,本人的住房补贴原单位是否应该给我发放。

综合法律 2019-08-04 09: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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