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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学生2006年10月参加工作,2008年10月又续签合同到2010年9月,今年3月底被新来的经理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没培训也没调岗)他想要经济赔偿,2008年1月到现在是双倍,2007年底以前这一个半月工资赔偿是不是也是双倍,请各位专家指教,多谢,多谢。一个大学生2006年10月参加工作,2008年10月又续签合同到2010年9月,是不是也是双倍

合同纠纷 2019-08-06 08: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事实和理由,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后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还是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五)款和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没有经济补偿。自2008年元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没有补偿;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2008年元月1日起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 您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解除和续签
      
    1.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签,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不续签,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2.合同期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签订。
      
    3.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补偿金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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