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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识李某,为某房产公司销售人员,他告诉我他们公司的盘即将开盘,如果等到开盘日再去买可能购买无望,如果我要购买他可以想办法为我买到房,随即我将钱款打入其帐号,等待该盘开盘后买到房屋,几个月后,该楼盘开盘了,我也拿到了李某给我的购房合同,我也将剩余房款交给了李某!可随后,其辞职消失了,难寻踪影,我到其公司询问情况,该房产公司告之,李某给我的定金合同以及合同上的印章,全部是伪造的!可我在该盘开盘前还到房产公司销售处看过房,了解过情况,李某也是此房产公司正式员工,负责的也是销售工作,那请问,该公司有责任吗?表见代理是否成立?我有权利向李某所在的公司诉讼索偿??该公司有责任吗?是否成立?我有权利向李某所在的公司诉讼索偿?

诉讼 2019-08-07 1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签定合同之前,要再次审定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证件,象项目的土地使用证、销售许可证之类的,签定合同时,要再次对这些证件进行审核
    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的一些手续,如果买售人,也就是房主,不能亲自到售楼现场签定合同的,需要事前签订授权书,并且经过公正。如果是16岁以下人购房的,比如说由家长买房,写孩子的名字的,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在未签约前,必须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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