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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和一名离婚的女士结婚他有一名3岁的女孩我想让孩子改成我的姓氏可以吗怎么办理手续呢

离婚 2019-08-16 22: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中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题目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划定:"申请结婚确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实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划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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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
  • 单方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需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定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如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可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担。
    孩子不满2岁的一般判给女方,2岁以上按照有利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满十岁的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抚养费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月稳定收入的20%到30%。。
  •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本文介绍离婚证办理的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一、离婚证办理费用  一般而言,民政局在离婚证办理时只收取10元左右的工本费。  
    二、离婚证办理条件  离婚证办理在申报时一般需要7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XX街道或XX街道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三、离婚证办理材料  在离婚证办理,通常要带以下5种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四、离婚证办理程序  离婚证办理是,在民政局要走的程序主要有: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五、离婚证办理时的领取程序  离婚证办理完之后,就可以去领取离婚证了,领取的程序和步骤主要有:  
    1、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4、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5、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 如要给子女改姓,需要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给子女改姓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回来的,公安部门会办理变更手续。  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综上,未经孩子父亲同意,母亲不得将孩子姓氏改随自己,更不能改随继父性氏,否则,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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