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试用期内发生的工伤,只有一份刚来时候的应聘登记表,公司还没来得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请问该工人伤愈之后不在公司做了,也没有办理任何书面的离职手续,他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还存在吗?(注:伤残等级还没有办下来)。如果是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停工留薪时间是不是就停止了?请问该工人伤愈之后不在公司做了,他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还存在吗?如果是劳动关系不存在了

劳动纠纷 2019-08-15 17: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与公司签合同需要证件:如果公司相互之间非常熟悉,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己签合同不需要),签字后盖上双方公司的章,就可以了;如果不熟悉,应当事先调查了解对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要各自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己签合同不需要)和签约人的身份证明,签字后盖上双方公司的章。
  • 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往往涉及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两个法律关系。受害者一方面可依照侵权责任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
    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经获得伤残赔偿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以,校长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进行劳动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成可以起诉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儋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