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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连云港市的一名4星宾馆前台接待,警察经常白天和半夜跑来查客人的房间但每次都只是出示警官证便要求我们给其开门,警察频繁的这样,有一次凌晨02:00多警察没穿制服只出示了警官证要我们配合其查房,我们不愿意开门,他们就凶神恶煞好大的嗓门指着我的头说要带我去派出所,警察这样做是对的吗?最后看我不跟他们去还打电话搬来穿着制服的警察还带着摄像机对着我乱拍了一通乱问了一通,他们这样做是对的吗?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另外还动不动就找理由罚我们款,被处罚的理由是住房客人的姓名和登记的人不一样(但我们真的是严格按照派出所的规定逐人登记,后有可能客人又把房卡给别人住,但我们也没法知道,我们也不可能整天跟在客人的后面看着他们。唉!)这样的处罚对吗?他们这样做是对的吗?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这样的处罚对吗?

肖像权 2019-08-08 11: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该摄影作者未经授权,擅自将该女子照片投稿,摄影作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报刊杂志社对其发表的稿件,包括文字和照片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如果所发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作者和报刊杂志社都有责任,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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