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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求助律师2008年4月5日19点20分,在吉林省临江市,发生一场机动车和行人之间交通肇事案件,肇事司机醉酒驾车,行人当场死亡。交通大队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此案件肇事车非常复杂,这部车驾驶悬挂吉F****2号,登记车主行车证系通化县委统战部,原车牌号吉E****2。吉E****2车号从2007年没有年检。而且肇事车档风玻璃上贴的是吉F3****2号的2008年交强险和年检车标志。据调查通化县委统战部说,这部车已经卖走了,而且有协议,这部车转手七八手了。肇事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个人,但因为肇事司机本人不说出真正车主,车主到现在也没查出。现在只有肇事司机父母说出真正车主。这样的情况下,请各位律师和有热心人事帮帮忙,应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8-08-10 15: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酒驾,无证驾驶交强险赔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会怎样?

    《交强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没有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并处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通知投保后,补办交强险的,应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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