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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4月与一房东签了1份3年的租房合同,期限是2010年5月1日--2013年4月30日,协商定支付为1年一付,如双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话需支付第一年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并且在2010年4月28日将第一年租金打入房东帐户内,现在由于种种原因,需要解除合同,请问我除了赔付20%的违约金后,还能要还剩余的房租金吗?如双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话需支付第一年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请问我除了赔付20%的违约金后,还能要还剩余的房租金吗?

合同纠纷 2019-08-21 07: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要注意,必须获得经济补偿,还有失业金补贴。
    办理手续手续后,要拿到离职证明、社保手册、医疗保险缴纳单,然后,先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注册失业;才能到人社局办理社保转接,就可以自己缴纳社保费用。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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