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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修路要接下水道,早上我爸去接管子,对方就对我爸胳膊上打了一棍子,我哥和我嫂子听到吵闹声赶了过去,后来在我家人和对方家人吵的不可开交快打起来的时候,没有看到小孩也跟了出去,孩子一岁半了对方那女就把小孩踩在地上还踢了一脚,孩子脸上撞了一块淤青额头碰烂了一点头顶也撞了两个大包,我家人就和对方打了起来,由于当时还在修路干活的人多,当了偏架,我爸头部被对方家的大儿子打了一砖,我哥背部被打了两砖,在打架过程中对方一人被我爸把头部打烂缝了5针还有一人在打架中自己撞到头部,却非说是我爸打的,村干部报案派出所赶到后将我家人带走但处理结果却是对方只拘留了一人还只拘留5天我爸和我哥却是拘留15天,打我爸和我哥的人竟没事,还说要追究我爸的刑事责任?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我哥背部被打了两砖,还说要追究我爸的刑事责任?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事辩护 2019-09-10 13: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因为正当方位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防卫过当,需要在过当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防卫时致人死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要看当时的情况,有可能会造成防卫过当,可是如果是正当防卫的话,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可是如果是防卫过当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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