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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某公司清中介公司垫资1000万元注册公司,在注册成立后第二天就把10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转走了,转到两个中介公司去了,请问,这是虚假出资还是虚假注册还是抽逃出资?谢谢。我市某公司清中介公司垫资1000万元注册公司,这是虚假出资还是虚假注册还是抽逃出资?

公司企业 2019-08-31 15: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司解
    (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合同无效,司法解释不会规定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当对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符合民法上权利负担的原理。同理,如果受让人知道原股东抽逃出资仍受让股权的,同样应当对返还出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对此亦持支持态度。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 帮助他人虚假注册资金,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协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的,应当在公司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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