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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租某处房屋并用此房注册公司在此办公用于经营已经7年,此房屋一年一签,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同年2009年9月通知我拆迁并于2009年11月迁出腾出房屋,预到房屋租赁事仪以合同为准,不在续租。接到通知后我们要求给予拆迁营业损失补偿,对此事与房主进行协商3次一直未答复,我们目前还在此房屋未搬走,直到2010年4月说不交1-5月房租赔偿3000元,并要求搬走,同意就签字,我没去签,现在六月就把我告了。诉讼内容1、是告我非法占有到期房屋并立即腾出交还2、并交纳逾期2010年1-5月房租取暖费水电费。请问我是非法占有房屋吗?我可以得到拆迁营业损失补偿吗?接到通知后我们要求给予拆迁营业损失补偿,请问我是非法占有房屋吗?我可以得到拆迁营业损失补偿吗?

拆迁补偿 2019-08-19 1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 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赁方不缴纳房租的,看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到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终止与其租赁者的租赁合同。出租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租赁者拖欠的租金。
  • 关键看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每年按一个月本人工资补偿,同时看企业根据那一条解除合同(具体对照劳动合同法),如果拆迁期间放假,拆迁完毕后继续工作,那么在拆迁期间应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发放生活费。对达到一定年龄和工龄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可拨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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