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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户籍,结婚15年,育有一男一女。四年前,夫妻关系失调,男方抛家弃子携另一已婚女子外出深圳打工并与该女子同居至今。男方常年不曾归乡,亦未尝寄钱回家,一子一女全由母亲抚育至今,女方处境艰难。现女方希望离婚并要求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男方及第三者女性赔偿损失费RMB5万元,但男方不予回应。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目前已知第三者姓名及同居地点,且与第三者有电话和手机短信交涉,与第三者有面对面接触)如果起诉,是向户籍所在当地法院提出还是在深圳也可以提出?以上,谢谢解答回复。

离婚 2018-08-10 1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婚精神赔偿如何适用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理应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中,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此处所称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 你可以收集男方出轨过错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子女抚养依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孩子不足两周岁原则上归女方,孩子年满十周岁可听取孩子意见,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由法院根据男女双方条件综合认定,比如经济收入、住房、工作、与孩子共处时间等,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及时收集有利于你主张的证据,可以提高你诉讼胜算。抚养费如对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其收入比例确定,一般为固定收入的20-30%,如没有固定收入参照当地生活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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