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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我跟前妻协议离婚,协议规定如下:1.离婚后,孩子(刚2岁)的抚养权与监护权归属男方。2.孩子在年满四周岁以前,可以随女方一起生活。孩子年满四周岁以后,随男方一起生活。3.协议离婚后,女方有对小孩探望的权利,每周孩子可与女方相处2天,其中1天限于周末公休日,探望地点在男方工作所在城市。若男方工作地与女方工作地不在同一城市,在学校寒假与暑假期间,视孩子自愿可以选择随父或母生活。4.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与监护权,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女方有权提出更改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1)婚后男方吴经济能力抚养孩子。(2)孩子遭受虐待。(3)孩子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意指:未接受公立或私立学校教育)。(4)如男方以后新组建家庭或者由于工作变动,孩子必须随父亲一起生活。 由于这段时间我工作很忙,于3月6日将小孩送回老家湖北由小孩的奶奶带领,这样前妻(在深圳)就不能每周探望小孩了, 于是,前妻于2007年3月19日向法院起诉我,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重新判决我和被告的婚生子归我抚养,被告依法每月支付孩子的护养费人民币叁千元整。 实事与理由如下:我与被告于2006年6月16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协议离婚,当时我经济能力稍差,所以同意孩子归被告抚养,但我们在协议里明确规定在被告抚养期间,孩子必须同被告生活在一起,这也是考虑孩子有一个健康的心里和成长。但被告无视双方签的协议,三番五次把孩子送到其他地方生活,时间长达几月,被告不仅剥夺我探视孩子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这样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为了孩子有一个健康的心理,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的上述陈述。

离婚 2018-08-10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孩抚养权。如果有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判决给女方扶养,两周岁以上,根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扶养,另一方负责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事宜。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 你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一、一般来说,离婚后,不影响父母对孩子的监护,都有监护权,除非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二、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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