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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月16日来到本公司,试用期3个月,到现在已经是7月14日了,一直没有人通知我是否转正,7月8号发工资时我仍是拿的试用期工资,请问这其中有问题吗?难道6月16号之后的十多天也要按试用期的工资计算吗?谢谢您麻烦给予帮助!7月8号发工资时我仍是拿的试用期工资,请问这其中有问题吗?难道6月16号之后的十多天也要按试用期的工资计算吗?

合同纠纷 2019-09-14 1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果用人单位所开工资低于以上标准,试用期人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院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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