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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朋友合资开办了教育咨询公司,我是公司法人,当时考虑朋友对教育比较内行,所以在公司成立时给他占股份51%,本人49%,实际投资我比他多。由于他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本,并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动用公司资金转借于他人,我现在想注销公司,该如何操作?假如我把我的股份转让他人,是否需要他签字认可?该如何操作?假如我把我的股份转让他人,是否需要他签字认可?

合同纠纷 2019-09-06 0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股份转让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注销后,可以向公司股东主张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者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1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的损失范围内。”
  • 股权转让、出资转让、股份转让、股本转让有何异同?  
    1、股权转让,是法学界和经济领域熟知并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的行为。  
    2、股份转让,一般是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转让就是相应股份的转让。  
    3、出资转让其实也是股权转让,来源于老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该条规定的本意就是针对公司股权转让的,只是在表述上容易让人误解。修改后的新公司法修正了这一点。  
    4、股本转让,这个概念在实践中用的较少,是民间对股权转让的称谓,本质和本意还是股权转让,工商局也是按照股权转让来进行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本就没有股本转让的登记事项;股本在财务上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股份转让也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公司法》(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专章进行了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设总股本,并划分为等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来享有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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