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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司机(男,40多岁)与原行政人员(女26岁)发生口角,导致打架,司机头部有一点点外伤,当时,他就去医院检查身体,医院的结果是无大碍,只是一点皮肉伤,因为2人均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均被解雇。现司机要求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的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我们已经收到仲裁通知单,原司机的这样要求合理吗?我公司有义务赔偿这些款项吗?我们已经收到仲裁通知单,原司机的这样要求合理吗?我公司有义务赔偿这些款项吗?

仲裁 2019-08-16 16: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通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先行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员工应当收集劳动关系存在的一些列证据来证明,从而确保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乃至法院起诉等方式将自己的工资要回,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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