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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有人从我店赊一辆摩托车(价值5000元以上),此人请来一位担保人,与本人同乡,由此本店给予赊账(后此担保人又给同乡其他两人做担保),此欠条有姓名. 还车日期以及购车者及其担保人,但到了还钱日期不见其人(后购车的两位也是同样) ,上门去找却不见其人,经打听 发现购车者的姓名并不是其真实姓名,此担保人也是债务累累 找不到其人

综合法律 2018-08-10 2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金额限制,对方没有按照欠条约定清偿债务,你就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
    1.建议当事人收集诸如借条、欠条、收条等直接证据,假如没有直接证据则收集证人、电话录音以及邮件、短信往来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然后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因为债权一旦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债务人就享有时效抗辩权,就可以不用清偿债务。
    2.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法官就会采信观点、判决胜诉。胜诉之后,如果一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应该尽快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因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效,就是判决生效后2年内。
  • 债权人增加债务人债务的,如果经过保证人同意的,则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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