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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6年3月1号发生事故的,当时是1、多发骨折:左关节尺桡骨骨折、肱骨折,2、左恻尺神经轻度损伤,左侧桡神经轻度损伤,后经过手术上内固定,也就是钢板、钢钉治疗休息大半年后,于06年12月份左右进行内固定拆除手术后痊愈,康复后一直在出事单位工作至今(10年7月),后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申请工伤认证、伤残鉴定,但因出事时间以久,2项申请都过了劳动口令,后来单位又安排去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是(证实左上肢受伤存在。仅见左恻尺神经轻度损伤,左侧桡神经轻度损伤,检查其左手诸指握物活动功能无障碍。所以说我的损伤程度不构成伤害残疾)也就是说我的伤害没凭上伤残级别,但还是能擦下最低等级十级的边,但公司却提出没有凭上级别所以不赔偿,所以我在这里咨询各位律师,是不是伤残鉴定没凭上级别就不算受伤?就不能够要求赔偿?如果能,那应该通过怎样的渠道进行?伤残鉴定,还是能擦下最低等级十级的边,是不是伤残鉴定没凭上级别就不算受伤?

劳动纠纷 2019-08-25 07: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要求侵权人及工作单位赔偿,并同时申请工伤鉴定。
    (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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