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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70年9月11日出生,1986年和别人非法同居,87年生育一子,92年就分手了这样能构成事实婚姻吗1986年和别人非法同居,87年生育一子,92年就分手了这样能构成事实婚姻吗

离婚 2019-09-17 13: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事实婚姻”及“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债权与债务的处理问题,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做规定。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此解释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直接依据。
      按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登记的,承认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条例》公布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告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登记的,按同居处理。
  • 同居随着生活的改变逐渐被人们所承认,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非法同居不触犯任何法律的规定,因此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只是,在同居前还是需要慎重考虑,毕竟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处理。
    所以,如果有结婚的打算还是结婚吧,没有结婚的打算那就签订一份同居协议。在保证权益的基础上避免出现更多的纠纷,伤害彼此的感情。
  • 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就有法律上的说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
    男女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1.结婚不成,彩礼可以要求退还。
    2.你的工资和年终奖金,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在同居期间是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就是你自己的个人财产,比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法律上就不是夫妻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男女就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了,不受法律保护。 尽量协商解决问题吧,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注意收集保留证据。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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