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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太高兴收到您的回信了,现在我将上次咨询的问题再想您陈述一遍,请给予指导!我就将事件的主角称之为当事人吧! 当事人与其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其妻子与当事人父母关系十分不合,以至于当事人在04年初无奈协同父母一同搬出住所,在外租房生活并与其妻子提出离婚,但其妻子同意离婚的条件是所要夫妻共同房产两套并所要补偿费50万元和子女抚养费30万元并不承担婚姻期间当事人开创公司的所有债务。由于当事人02年开创产业公司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研发的状态,全靠向亲属借钱维持公司的生存,所以当时其前妻提出的条件当事人根本无法满足她,于是双方分居状态持续一年半之久.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其前妻经常性用手机短信,电话的方式对当事人及其父母进行恶语重伤和威胁。最终当事人在05年底再次提出离婚要求,为了尽快结束其前妻对自己和父母的折磨,就答应并将夫妻共有的近300万元的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自己净身出户带父母在外租房生存(至今仍是此现状)。可是没有想到的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当下,女方突然提出要求当事人当即写下欠女方50万元补偿费和30万元抚养费的字据,否则拒绝离婚,当事人由于这突然的变故被气蒙了,为了尽快摆脱其前妻的无礼,就写下了“欠补偿费50万元抚养费30万元”的欠条,但支付条件是在公司扭亏为盈的前提下才可支付。谁知道从今年过年开始,刚刚平静一年的生活又被其前妻的信息电话骚扰给搅乱了,其前妻不断的进行逼债要挟,当事人目前公司濒临破产,无力理会她的不讲道理,就以沉默回应。结果从07年6月初就出现了当事人被其前妻委托的所谓要债公司的无尽纠缠,这些人每周来公司2-3趟,办成打手样赖在公司不走。当事人报过警,但警察说只要不出现人身伤亡他们就不管;当事人也将事情的原委和要债公司的人讲过并给他们看过离婚协议,那帮人也说当事人很无辜,但他们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虽然同情当事人,但也不能破行规。说的当事人哭笑不得。现在当事人非常的愤怒实在不想再年所谓的夫妻恩情了,想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自己应有的公平。

离婚 2018-08-10 2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将原共有房屋进行出售在社会生活中也是较为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可能会遇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原共有财产的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且根据离婚协议,在得房一方名下,离婚后房屋如何出售?

    比如,一对夫妻离婚之前,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银行贷款男方也是主贷人,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
    现男方欲卖房,只需要利用下家的首付款将银行贷款还清,再与下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不需要女方的配合。

    第二种:原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根据离婚协议,产权登记记载的一方不再享有房产权利,房产归没有记载为产权登记一方,如何处理?

    比如,一对夫妻离婚之前,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银行贷款男方也是主贷人,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所有。
    现女方欲卖房如何如处理?

    若女方卖房,首先须办理产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即房产由男方名下转为女方名下。这个过程中,银行抵押合同变更是最为重要的,因为银行若不同意变更主贷人,产权变更登记为女方就会存在困难。
    当然,还有一种操作,就是整个卖房过程由男方操作,即以男方名义售房,在此操作过程中,须要有一个专门对此的双方协议,特别是要注意应指定下家放款直接到女方指定的账户问题。

    第三种:原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名下,银行贷款在男方名下。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现男方欲卖房如何处理?即本文案例中的女方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若将房产登记变更为男方名下,再售房显然手续较为烦琐。
    因此,只需女方配合男方进行售房即可。因此,只要男方和女方达成一个协议,约定女方只是配合售房,售房过程中的一切税费以及据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男方承担即可。另外,在协议中,男女双方也可以约定由男方在收到下家售房款的一定期限内,将男方依离婚协议应付给女方的40万元补偿款一次付清。

  •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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