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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到单位工作,09年12月和单位签订了09年和2010年的劳动合同,但是09年单位只给我交了养老保险其他险不给交,2010年让我自己交了工伤、大病、生育险才给我交医疗保险单位部分,其他险不给交。我应该怎么要求单位给我补交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谢谢了!但是09年单位只给我交了养老保险其他险不给交,生育险才给我交医疗保险单位部分,我应该怎么要求单位给我补交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保险纠纷 2019-08-16 12: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单位拖欠职工养老保险没有及时缴纳的,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单位应该接受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社保中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需要员工和单位共同缴纳,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应该由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费用不需要员工承担。员工受伤之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费用,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的。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费用应该由单位承担。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只要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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