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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出租了,快到期了发现合同丢了,租主又不承认租了我的地怎么办,有证人.

拆迁补偿 2019-08-16 14: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房东不承认租赁关系存在,要求收房的话,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解决,诉讼费由承租人预交、终由败诉人承担。
    承租人有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证明房东有违约行为,主要的证明条件的就是关于相关的缴费的收据或者就是在进行租房的时候所收到的押金条,如果是通过中介进行的租房,完全可以通过中介当证人,证明这种关系的存在,没有必要担心的。
    在进行租房合同丢失房主要收房这些问题明显的是房东在违法,所以可以双方的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保留好的自己的收条或者通过小区的物业证明自己的确实在这里居住,遇到这样的事情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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