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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男朋友同居4年了,现在他妈妈不同我们一起,赶我走。我要求我男朋友赔偿我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3万元人命币。他说1年半内付请给我,要我写个分手费协议书。我应该怎样写才有法律保护?请速帮忙,谢谢!我同男朋友同居4年了,青春损失费,要我写个分手费协议书。我应该怎样写才有法律保护?

离婚 2019-08-18 10: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难以获得,首先要从其合法性出发:
    1、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青春损失费,这是“民间语言”,分手时要求赔偿清楚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败诉的,法院不会支持这种索赔行为。
    2、精神损害赔偿是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而情侣之间谈恋爱是双方自主的行为,一般分手的话不能说是受到了不法侵害,基于分手请求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正是因为青春损失费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要说分手怎样才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就无从谈起了。不过在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双方协商好了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且还签订了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但一方反悔,那另一方总可以拿着协议去法院起诉索要吧。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因为青春损失赔偿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拟定的一种文书形式,不适用合同法,不受法律保护,事后给付一方反悔不给付的,也是可以的,就算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协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分手时的精神损失费一般情形下也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方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如一方在分手是殴打另一方,公开侮辱对方等情况,这是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的情形,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
  • 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该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4]。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在现代社会,能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无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给付对方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男女双方约定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一)协议分割  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 根据规定,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故并不赞成采取这种同居生活的方式;要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还应通过结婚登记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如果坚持这种同居生活,通过协议对同居相关事项进行明确,防范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也还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
    因为,同居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单方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补偿约定是否有效,还要看这种约定是否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是否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道德以及是否限制了他人的人身权。
    如果其中一方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则另一方是不得以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对他人结婚加以限制的。如果在协议中约定了这样的条款,最终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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