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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上门牙和旁边一颗牙共3颗牙齿损伤,构成伤残等级么?

交通事故 2019-08-27 15: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 事故,交通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报警的情况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 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5到10级)五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严重失用或失认症;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单瘫(肌力2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膀胱切除;尿道闭锁;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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