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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10月份离婚,于06年12月份已婚,现在的老公于06年11月15日离婚。在离婚当日给他前妻写了一份承诺,内容如下:我自愿将06年对现奖金支付给前妻陈明清一半。落款人:吴福根。07年6月8日,我现在的老公发对现奖了,他的前妻要求给她一半的奖金,但我们刚买了房,借了一大笔款,因此不愿意付给他前妻一半的奖金。当初他离婚时,已经把全部所有的家产给他前妻了,包括现金35万,股票3万,房屋一幢,价值20万。我觉得他前妻太过分了,他有一个女儿在北京目前还在找工作,已经大学毕业了,但他前妻一分钱都不给他女儿,反而我们从07年到目前,已经给他女儿9000元,当初财产给他前妻就是考虑到女儿跟他前妻过,才这样打算的。而且我认为我老公给他前妻的承诺与我无关,现在发的06年对现奖,应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我认为他无权处置这笔钱。

离婚 2018-08-11 05: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家要分配的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并且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 您好,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二,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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