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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本人在用人单位交的社保,今年在原单位退休了,去年交的社保可以退吗

劳动纠纷 2019-08-15 18: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 特殊情况退保
    1、重复参保
    现在的经济发展比较快,小伙伴们换工作的速度也快了起来。有些小伙伴为了实现心中的梦想选择去异乡打拼,当小伙伴回到自己城市工作后如果不注意的话就会产生一个问题——社保重复缴纳。
    小伙伴们必须要知道,重复时间段缴纳的社保是不计入年限累计的,也就是说小伙伴们缴纳的重复社保部分很可能会白交!根据归集养老保险关系时一般按照的“先转后清”原则,不能转移合并的个人缴费本息会退还给本人。也就是说当你不小心同时在两个城市缴纳社保的话,可以退还给你一个城市的缴费金额。
    2、无法转移
    小伙伴们都知道想要领取养老金的话是要累计缴纳满15年。但有些小伙伴如果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没有累计缴纳满15年,而本人又不愿一次性补足差额的时候,是可以拿回自己缴纳的社保的。
    其实小伙伴们可以放心,你退休时没有缴纳满15年的社保,虽然国家不能按月给你发放养老金,但国家不会黑掉你已经缴纳的部分,有关部门会将你缴纳的个人部分一次性退还给你~
    3、军人退伍
    当小伙伴参军前如果已经参加社保并建立了个人账户了,那么在退伍时如果采取退休、给养方式安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次性退还个人缴纳部分。
    4、丧失国籍
    小伙伴们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有些小伙伴如果选择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就自动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小伙伴们可以在离境时或者历经后以书面的形式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你的个人账户储存金额将一次性退还给你本人。
  • 劳动者被无故辞退的,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一部分的经济赔偿,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下文——单位未缴社保不能以现金补偿职工的相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但不能用现金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因此,劳动者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费。  知识延伸——不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  
    1、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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