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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男方(因为男方家庭暴力,虐待,与第三者非法同居,诽谤,伤害等罪)如何写。谢谢!

离婚 2019-09-03 14: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
    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因此,未婚同居的情况下遭遇暴力也同样可以使用《反家庭暴力法》。
    所以如果在同居期间出现家庭暴力的,可以通过上述法律进行自己合法权利的救济。
  •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1】第三者插足一个家庭和男人同居三年多,第三者可以分割同居期间与男人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不经过妻子和丈夫认可,不应该带走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如果第三者带走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夫或者妻可以带着证据,去法院起诉第三者。妻子因为丈夫与第三者同居三年多,起诉和丈夫离婚,可以要求丈夫和第三者给予损害赔偿。构成重婚的,妻子可以自诉到法院,要求对丈夫判重婚罪。【2】
    (1)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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