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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我借原告5万元钱,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起诉时要求我支付利息,法院是这样判断的:给付原告本金5万,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付,承担诉讼费.问法院判决是否公证?是根据那条法律条款?我该如何去作呢?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起诉时要求我支付利息,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付,是否公证?

银行 2019-09-05 08: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即使被告认可的利息属实,只要大于24%,法院都不会判决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两项条件:  第一,支付期限要求。
      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  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2)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真实合法的借条不经过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是国家证明权的体现,主要证明借款人是在书写借条过程中是其自己的意愿,没有受到他人的威胁和强迫,借条是借款人本人书写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借条是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最直接证据之一,公证机关针对借条所作的公证书,是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最有力的证明。
    同时,经过公证的借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借条不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经过公证后,借条具有强制效力,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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