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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农村举行了仪式,那年我才16,今年我18了,我们有个孩子刚一岁,现在因为他不务正业,我们经常吵架,我想和他离婚,并且我想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我不放心把孩子交给他。我可以要求离婚后他给予我们生活费吗?他爸妈没工作,没收入,我爸爸妈妈好歹每个月挣一万左右,我想我比他有能力可以抚养孩子。请问这可以吗?我想和他离婚,我想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我想我比他有能力可以抚养孩子。

离婚 2019-08-16 22: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如下司法解释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随母亲生活。 这是因为孩子虽不用母乳哺乳 , 但对两周岁以下的婴儿,父爱与母爱相比较 , 婴儿更需要母爱的细心、真挚的照顾抚养 ,以有利于其发育成长。因此 , 夫妻离婚后 , 两周岁以下的婴儿 ,一般宜随母亲生活。这对孩子和母亲来说 , 都是必要的。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随父亲生活 :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 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 , 这是违背《婚姻法》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 , 应当注意的是 : 父亲在提出子女随其生活的要求时 , 应举证证明母亲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具体事实。法院经查证属实后 , 才能作出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的裁决。

  • 一、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关于财产方面: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抚养权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以将来对孩子医疗、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综合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取决于孩子的意愿。司法实践中有效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可以面谈。
    四、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的较多。
    五、不抚养孩子一方不因支付了抚养费,而免除将来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额支出。
    六、另外,离婚案件还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承担、婚姻过错赔偿、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法律问题。
  • 非婚生育的子女,享有正常家庭出生孩子一样的权利。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抚养和监护孩子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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