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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我上月买的新房,这月一号开始装修,刚把线和水管装好,开始做垫层就出现漏水现象,给楼下造成损失。首先我要说的是,一我没用破坏承重墙,二没有破坏地面打线槽。我没有打垫层的房间,楼下房间屋顶已经出现裂缝了,如果我在做垫层肯定还会漏水,现在我不敢在装修,就这样也影响了楼下的生活和我的装修进度。 现在开发商在推卸责任,说是我们的责任。让我们业主自己协商解决,我很气愤,这明明是房屋的质量问题。 我想请问律师我该怎么解决这件事情,很急,明天又要和开发商谈,感谢律师帮我出出主意。

房产纠纷 2018-08-11 0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装修房子的质量需由装修方保证,如果装修质量不达标,那么房主可以拒绝支付剩余装修费,可以要求装修方重装修达到原定标准,处理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根据装修合同约定处理,如有仲裁条款就申请仲裁,没有可以直接起诉。
  •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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