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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第一年到期了,续签了第二年的合同,第二年到期后联系房东续签合同,房东一直没有续签,还说都比较信任,可以继续租下去。现在房子经常出问题,我们就让房东过来修,房租就延后交了,房东就借口他们要继续住下去,在14号的时候说要月底收回房子。请问房东收回房子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要求房东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补偿违约金。我和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第一年到期了,请问房东收回房子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要求房东提前一个月通知

合同纠纷 2019-08-27 2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东违约的,国家是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的。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违约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东根据租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房东违约造成租房人损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租房人的具体损失来确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使用权,房东有权收回。但若是继续租给别人,在同等条件下,先前的承租人应该有优先承租权。
      
    2、承租人如果想继续租赁该房屋,需要与房东重新协商房屋租赁事宜。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房东不愿意协商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到期后搬离租赁的房屋。
  •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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