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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我和他在网上认识,然后见面后他说处对象,他称呼我老婆的短信现在还在,2009年2月以做工程为借口向我了20000元,当时打了借条,说借两万还三万,两天后他把借条偷走了,我凭借记忆记住了他驾照上的驾照地址,去年国庆后我找到他家附近,他父亲替他勉强还了我2000元,他重新打了借条,现在他老婆、父亲,一家人都知道他借我钱,就是都不接我电话,不还我钱。那个男人算诈骗吗?然后见面后他说处对象,当时打了借条,他重新打了借条,就是都不接我电话,不还我钱。那个男人算诈骗吗?

债权债务 2019-09-13 2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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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发货清单、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
    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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