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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0月9日在重庆市垫江县某乡镇一工地打杂,因平台断使我双手腕粉粹性骨折,由于工地老板是私人,没有法人单位、建筑也是他组织人在施工,修建建筑物的目的是开发小商品房来销售,县劳动局不受理我的工伤认定申请,司法鉴定所也不愿鉴定,老板又不愿拿钱,我该怎么办呢?没有法人单位、县劳动局不受理我的工伤认定申请,司法鉴定所也不愿鉴定,我该怎么办呢?

劳动纠纷 2019-08-17 09: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受伤之后,经过认定为工伤,那么员工只要在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存在内固定的依然可以进行鉴定。工伤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申请,员工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治疗及休息期。员工在医院治疗和休息期间,单位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工资保持原待遇不变。
    3、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在达到一定医疗期后,可申请伤残鉴定。
    4、工伤待遇审核。员工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之后可申请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用以及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5、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该支付有伤残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社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
  • 工伤认定书是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该部门根据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只有在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才能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需要到社保局申请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时不会下达工伤认定书。但应当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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