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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丈夫现与我感情破裂,并于两年前与一女交往密切,我无确实证据,只有其通话记录,可做法庭证据吗,如要收集的话需要什么才能作为正式的证据。由于我丈夫现对我非常冷漠,对于离婚他提出儿子7岁由他抚养,现有的房产夫妻各一半,但他于婚前就与其哥共同经营一生产厂,经营者姓名是他哥,婚后只拿工资,长期不分红,这种情形我可要求其支付金额吗,我本人有工作,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能争取过来吗?如要收集的话需要什么才能作为正式的证据。我本人有工作,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能争取过来吗?

离婚 2019-09-02 16: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夫妻离婚公司经营所得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
    还有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 1、婚前以男方名字购买的房产,共同还贷的部分为共有财产,可以请求分得一定的份额。
    2、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仍属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3、婚前,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婚后,父母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与此情形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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