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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2010)年4月份跟别人合伙购买了一辆旅游客车,当时两人各拿了将近18万,贷款12.8万,当时两人口头约定我开车,他帮忙联系业务,我每月扣除工资,其余盈亏两人平分,经营两个月后我们算了一次帐,车子没有赚钱,他甩手不管了,我一个人在经营,9月份车子保险到期,公司让买保险,他不拿钱,我自己借钱买了保险,继续经营到12月份,期间他一直要求把车卖了,因为没有找到买主,到了12月份,有人出40万想买车,后经过对方同意就把车子卖了,经营期间车子每个月要给公司交管理费,还要还贷款,买车时贷款12.8万要求两年清请,每月带利息要还5780左右,车卖之后我把外面所有债务还清,共亏将近九万,一人大概要承担4.5万左右,当时卖车有22万打在我的账上,18万打在他卡上,现在他不给我分账,说只给我两万了事,因为我们是亲戚,现在他不给我钱,想请有关专家帮忙支招,他非要我打官司上法院告他,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自己借钱买了保险,现在他不给我分账,现在他不给我钱,我现在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9-08-21 09: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债务纠纷,债务人不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偿还债务的,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在合伙企业无偿债能力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某合伙人向合信企业提供了贷款,或有未提取属于他个人的工资和奖金,应先用这部分债权应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偿付;若已无个人财产可以抵偿,这一损失由其他合伙人承担。
    这一程序在合伙人个人也遭受破产时,就有例外。在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权或未提取的工资或奖金应先偿付个人债务,而不是先去抵消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借方余额。
  • 借高利贷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的利息即可。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 对于债务人迟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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