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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1961年参加缝纫合作社(有原始工资介绍工作调动档案证明,但是在1984年改制过程中没有留下改制解体时间档案,只能办到乡镇及乡镇企业办证明解体时间)社保局明确说没有文件只有证明不算,不给予原始工龄计算,如何证明解体时间.我母亲1961年参加缝纫合作社(有原始工资介绍工作调动档案证明,不给予原始工龄计算,如何证明解体时间.

劳动纠纷 2019-09-16 12: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关系建立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的,用人单位以补签劳动合同之日作为工龄计算之日,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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