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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本人是香港人, 想办离婚, 因双方在04年结婚后发觉性格不合, 故在二年多前巳不再一起, 我也搬了家, 也没有和丈夫同住或来往, 可算是巳分居二年多了, 现本人想办离婚, 但因丈夫失踪, 故有以下的问题, 希望阁下能帮忙解答:1) 请问如要律师阁下代为办理离婚(如起草起诉书及排期等), 收费是多少?2) 我想单方面提出分居, 亦知道需时要大概3至6个月, 请问如在这期间我因事不能出席法院的聆讯, 请问可否找律师代为出席? 如可, 请问阁下收费是多少?

离婚 2018-08-11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女方想起诉离婚,那么法院会依法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从程序上来讲,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就只能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离婚诉讼中法院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最终法院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调解和好,就应当判决离婚。在实践中法院经调解无效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就判决不准离婚,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时才准予离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况是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就调解离婚。  感情是抽象的,而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呢?在1989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相应的判断依据。而感情是否破裂则是法院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几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可以理解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种情形,不能调解和好就必须判决离婚。但这几种情形并不是离婚必备的条件,不是离婚时就必须具备已分居两年、有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因此,认为第一次起诉到法院离婚时,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就不准离婚是不正确的。具备上述情形足以认定感情破裂,而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又不仅限于上述情形。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也包含了离婚自由,正确理解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
  • 起诉离婚需要以下程序: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以及诉讼费。   第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比如财产的证据,孩子抚养的证据;   第四,法院立案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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