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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公司担任出纳,任职期间出示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请问这些东西,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能拿去做其他事情吗:比如抵押贷款?任职期间出示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请问这些东西,比如抵押贷款?

房产纠纷 2019-09-05 05: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房产证复印件抵押贷款可以吗的回答如下:房产证复印件不可以贷款。 房产证贷款必须提供的资料:
    1、设立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一般指借款合同);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6、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主管机关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交经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并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并加盖公章;
    8、涉港、澳、台及涉外人员的房产办理抵押的,合同需公证;
    9、登记机构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 1、如房产抵押已经登记,则担保成立。
    2、签字一方面具有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若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视为成立新的担保合同,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2000年为归还最后日期,你可以过时效为由主张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最终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执行房产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定,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 怎样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内容如下:
    一、首先,双方签订借贷合同,然后到公证处公证,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其次,自抵押借贷合同签订的30日内,双方持借贷合同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个时候,借贷人就需提供房屋产权证等材料,这个时候,可以过滤掉那些产权不清晰、房屋归属模棱两可的房子,对债权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保护。
    三、办理好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以后,如果日后双方出现还贷纠纷,债权人对于抵押的房产则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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