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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投资公司乙的法人代表(甲是此投资公司乙的大股东),此投资公司乙全资注册成立某丙法人企业,此丙企业的法人代表也是由甲担任。请问甲能否与丙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担任法人代表及执行董事,签定劳动报酬事宜?我本人以为这样丙企业其实也是甲自已的企业,还签什么合同?因为丙公司的企业章程都明确写明甲是丙的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对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的报酬有没必要签定合同??谢谢能帮忙解惑一下。请问甲能否与丙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担任法人代表及执行董事,还签什么合同?因为丙公司的企业章程都明确写明甲是丙的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

公司企业 2019-08-27 14: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本行法人代表将所持股份转让他人的,受让人必须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转让双方在转让前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经本行董事会及其授权机构审查,按规定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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