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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时户口没有迁到老公家,以前我是居民户口,生育一个女孩后,现间隔期已到,现在想办理二胎准生证,所以户口从我老家迁到老公家,现在我是粮农,而且我又是独生子女,我老公也是粮农,请问一下,可以办理二胎准生证吗我结婚时户口没有迁到老公家,现在想办理二胎准生证,所以户口从我老家迁到老公家,可以办理二胎准生证吗

离婚 2019-09-11 10: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办理二胎准生证的知识内容。   
    一、申请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五)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具体如下:   
    1、病残儿的,必须持有市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审批表。   
    2、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表和怀孕证明。   
    3、归国华侨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回郑州定居的证明。   
    4、残废军人的,必须持有残废军人伤残证;烈士独生子女的,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   
    5、井下采掘作业的(见郑计生字[1991]35号文件),必须持有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   
    7、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必须持有男方到女家结婚落户的公证书。   
    9、农村居民中深山村的(见郑政办[1992]8号文件),必须持有本人定居的保证书。   
    二、办理流程:   
    (一)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lt;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所需材料。   
    (二)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间可延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四)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五)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六)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二胎生育证申办材料:
    1、结婚证(属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3、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免冠近照各2张。
  • 一般来说,是要这样做的: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 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1、领取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2、提交材料: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若有单位的,应先交予单位审查,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核,审批完毕后上报备案。
    3、审核材料: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在《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
    4、登记办理: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携带二胎准生证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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