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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儿子,是企业职工。现有两套住房。一套是98年单位集资购买的(69平米,4。2万元,产权证已发);另一套是他爷爷住的公房,老人10年前去世后,他继续居住(他从小由爷奶带大)。2003年他爷爷的单位,把包括他在内的7套公房,卖给了职工(他的一套是67平米,3.6万元,产权已办妥未发)。目前正在进行房改房超面积登记,据主持登记的人说,我的住房可能是超过了房改的规定面积。

房产纠纷 2018-08-11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购买房改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便可以转让或改变房子的所有权,如下:  
    1、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2、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二)房改房的销售对象限制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三)房改房的面积限制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房改房的优惠政策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五)房改房上市的时间限制  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 您好,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能出租;如果房产证属于第三人,需要您与房子所有权人进行租赁,如果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已经设置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因此建议您与房主协商解决。
  • 擅自出售公房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如果没有单位的授权或着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所在单位可以以真正的权利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在这里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赔偿该第三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并返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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