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受害者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和追究其刑事责任,人身损害怎么赔偿。以及男孩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公了和私了有什么区别

损害赔偿 2018-08-11 1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

    核心提示: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譬如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226.7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广东省201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12006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三年的平均收入计。可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金额=

    150元×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深圳:
    40741.88,珠海:
    32978.21)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226.7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542.8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226.7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542.8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226.7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542.8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深圳:
    26727.68,珠海:
    24083.48)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费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8、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下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深圳:79734,珠海:65945)

    丧葬费赔偿金额=55684元÷12个月×6个月=27842元


    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深圳:
    40741.88,珠海:
    32978.21)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30226.71元×20年=
    604534.2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10542.84元×20年=
    210856.8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30226.7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10542.8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30226.71元×5年=
    151133.5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10542.84元×5年=
    52714.2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深圳:
    26727.68,珠海:
    24083.48)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
    22396.3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
    9795.6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1、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12、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13、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存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不同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确立了以下城乡认定标准:  首先是户口标准:城市户口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户口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其次是“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并列标准:农村户口的,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户口的农民进程务工、经商、居住,其人身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城市赔偿标准。
    对于户口在农村,要求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必须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和收入来源证明。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存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不同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确立了以下城乡认定标准:  首先是户口标准:城市户口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户口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其次是“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并列标准:农村户口的,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户口的农民进程务工、经商、居住,其人身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城市赔偿标准。
    对于户口在农村,要求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必须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和收入来源证明。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乌鲁木齐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