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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婚姻,现在双方同意分手,该怎样办理?

离婚 2019-08-27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
    4、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公证遗嘱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
  • 事实婚姻完全可以继承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1日)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间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对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2)男女双方应是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如果形不成事实婚姻,生存的一方就没有权利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但如果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根据此条取得适当遗产。
  •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时间如下: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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