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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一家日资企业公司上班,我是2007年10月15日进公司的签了一年合同,在2008年10月15日又签了一年合同,2009年10月15日签了两年合同,到2011年10月15日公司让我签合同只签到2012年3月15日【我现在还没过哺乳期,2012年3月15日我的哺乳期就到期了】我当时没签,公司到现在也没找我签过。我还给公司经理吵过两次架【一次是因为去年下半年公司给我调动工作岗位我没去;另一次是因为今年给我发的年终奖比进厂半年的员工还少,我气得把100元钱给撕了给经理吵了一架】。如果公司在2012年3月15日给我终止合同了,我有没有补偿?都是什么补偿?怎么算的?希望大律师给我更好的回答,我在这先谢谢你们了。如果公司在2012年3月15日给我终止合同了,有没有补偿?都是什么补偿?怎么算的?

合同纠纷 2019-08-25 0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 到发生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1、首先你要弄清楚·公司是不是已经给你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办理。则由公司先行垫付,后找社保局进行赔付。
    2、如果公司没有办理任何的社会保险,则由公司单方面进行赔付。
    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为根据,进行理赔。
    最基本的标准有:一次性医疗保险、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和就业补助金(辞职的情况下)组成。
  • 在试用期期间,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是无故辞退的话,是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关键点在是否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有则无赔偿,无证据,则需要赔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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