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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转正的员工法定假日有没有三倍工资律师回复

合同纠纷 2019-09-18 09: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定节日就是法律规定的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 1天、春节 3天、清明节 1天、劳动节 1天、端午节 1天、中秋节 1天和国庆节 3天。如果不放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
    法定假日即是国家的在每个法定假日的放假安排,一般都是适度的进行调整和周末连休,一般都是元旦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春节连续放7天(含2个周末)、清明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劳动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端午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中秋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和国庆节连续放7天(含2个周末)。
    法定假日加班雇用方需付被雇用方每天3倍工钱,而周末加班(周
    六、周日)加班只有2倍工钱,所以春节如果老板只放你们三天,另外4天老板也必须支付2倍工钱,但放假的3天必须是除夕、初
    一、初二。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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