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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毕业后应聘到泰安一家公司,进公司后档案由公司放在了泰安人才交流中心,我2010年离职时公司在提档函中明确档案管理费自理(公司只把07年的档案管理费给交了,之后的没给交),最近需要提档案的时候泰安人才交流中心让公司把档案管理费给交了才能提我的档案,不能自己交。请问泰安人才交流中心这样做合适吗?如果合适之前的公司不给交档案我怎样才能拿到提出我的档案?之后的没给交)请问泰安人才交流中心这样做合适吗?如果合适之前的公司不给交档案我怎样才能拿到提出我的档案?

综合法律 2019-08-22 17: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不能离职,是不合法的,根据规定,公司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个项目(即我们常说的五险),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员工参加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参购买房公积金)。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既然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显然有失公允。
  • 您好!档案管理费,首先是用于档案封装保存的装订、档案盒等文具费约30元,其次是人员经费、场地费、日常运营这三大支出。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包括各地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
    不需要自行缴纳管理费主要包括在机关或国企。
    同时,部分企业也会为职员报销管理费,但有的企业为留住人才,常开出任职3年后才能报销的规定。如果不属于这些范围,就要自行缴纳管理费了。2016年元旦起,全国都将取消档案管理费,胶州档案管理费也取消了,由财政拨款解决档案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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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没给交)请问泰安人才交流中心这样做合适吗?如果合适之前的公司不给交档案我怎样才能拿到提出我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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