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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结婚 孩子怎么上户口,孩子现在还没有满月。。。。能给我几个解决的方法吗? 还有孩子妈妈是少数民族,孩子可以上少数民族的户口吗?暂时不登记结婚可以先给孩子上户口吗?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离婚 2018-08-11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政策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1)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第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2)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4年;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8年。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3)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生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
  • 规定是,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于学军日前做客中国政府网时表示,目前,11%以上人口可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目前我国除河南省以外,其他省区市的条例都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孩子。所以,只要你的户籍不在河南,双方又都是独生子女,就可以生育二胎。而这一规则在云南照样适用。  “对于哪些人员可以生育二孩,云南省是严格按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规定执行的,只要符合条款的规定,并报经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后,申请夫妻就可以生育二孩了。”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处处长易会安告诉记者。  据了解,在云南省,要想生育二孩,必须符合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人群。  例如: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农业人口,由夫妻双方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是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不适用上述条款。  第二种情形是针对少数民族的。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规定,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在生育两个孩子以后提出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再婚夫妻的。在这种情形中,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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