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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该单位行政助理,11月17日主这天,当我正在为员工办理人寿保险(我们单位只为部份员工买了社保,而为部分重要岗位的员工买的是人寿保险)时,其中的一名被保险人发生了意外,为此,因保险公司不可能理赔,所以这位员工的医药费只有公司来负担,现在这位员工的伤全医好了(公司先付款),但其中一部份医药费公司想从我的工资里扣除,说是因为我为其办理保险不及时,导致了他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纠纷 2018-08-11 1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具体可参考签订的保险合同。
  •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故而只要你在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就已经中断了时效,但需要留存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证据,如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委托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等。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有此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不是死搬法条这么简单。
    2、发薪日是在劳动合同里面规定的吗?假如规定每月10号,结果推迟了3-10天才发,并且用人单位也已经出具了延迟发放的通知,且拖欠的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即没有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什么叫拖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上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界定,实践中一般按一个月计。所以很难就此推断用人单位违法。
    3、由此员工提出辞职,如无其他证据的话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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