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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4日家父因呕吐入院,住院第四天腹痛加剧,经急诊检查,医生考虑胆囊急性穿孔,要转到肝胆外科病房。按常理在病人这样危重已经穿孔的情况下,应该马上手术,而医院却要求家属办理繁杂的出院、再办理入院手续,理由是年底医保结算。在家属办理这些手续的过程中,医院的电脑打不开,药单子调不出来,肝胆科的医生看不到病人前期的诊断片子、病历等,病人慢慢陷入昏迷,休克,几个小时后患者死亡。医生不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己任,懈怠、疏忽、失职。整个过程,让我们家属看到了医生对老人的不屑一顾,对生命的亵渎,对患者的不负责任。记得家父下葬那天,仪式刚刚结束,天就下起了小雨,苍天也在祭奠亡灵,也在为老人鸣不平。人死不能复生,我们只想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可是医疗官司很难打,因为医患双方,患方永远是弱者。医生推诿责任,强词夺理。视家属不懂医,为有机可乘。那么我怎能打赢这个官司呢?理由是年底医保结算。对患者的不负责任。可是医疗官司很难打,那么我怎能打赢这个官司呢?

离婚 2019-09-07 0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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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医方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名誉权,比如构成伤残或负人格评价,患者可以要求医方承担精神抚慰金。二是,医方行为致患者死亡的。三是、医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医疗损害纠纷中,医院承担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条件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了;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这属于手术并发症,医院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一些问题。可以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是否存在误诊的过错和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结果向医院索赔。但医生的过错由医院承担,这属于员工行为,由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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